起因: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合作协议,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项目公司百分之49%股权,共同开发项目公司的土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在项目公司有富余资金时,乙公司可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借用。甲公司支付完毕股权收让款后一周内,项目公司获得一笔大额收入。乙公司立即借贷该笔收入的50%。但甲公司认为其已经是项目公司股东,乙公司的借款应当取得甲公司同意。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归还项目公司借款。
经过:甲公司向乙公司发送《律师函》,严厉要求乙公司立即归还项目公司借款。但是乙公司反驳回函,甲公司尚未办理项目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尚未确认项目公司股东资格,虽然双方已经召开股权变更股东会议、选举了新的董事会成员,但应当在甲公司办理完毕项目公司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形式股东权利及相应的董事会表决权。双方多次反复开会协商,均未果。乙公司迟迟不退还项目公司借款。
甲公司委托律师启动诉讼程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归还项目公司借款。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后,首先依法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经审核同意冻结乙公司相应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律师多次配合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调解。
结果:在案件审理期间,乙公司表示愿意归还项目公司借款,重新按合作协议约定进行董事会表决后进行借贷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甲方按双方协商时间依法撤诉。案件最终得以解决。
本律师总结经验:受让方支付完毕股权收让款之次日应当视为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对项目公司及各股东具有法律效力;在合作协议中,应当对过渡期间的公司管理做出全面考虑并约定清楚处理规则,以避免漏洞引发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