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李女士购买某楼盘别墅住宅,付清全款后,楼盘开发商要求涨价拒绝按原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经过:李女士与家人选中某楼盘一套别墅住宅,但价格较高。李女士找到楼盘销售经理咨询是否可以给与优惠,楼盘销售经理告知需要请示公司董事长批准,请李女士交付订金10万后回家等待回复。两天后,楼盘经理微信告知李女士公司董事长同意给与优惠,请李女士尽快到售楼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房款。李女士按楼盘销售经理安排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楼盘财务给李女士开具“房款”收据。随后,楼盘销售经理以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办理合同备案为由,收回已经签字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
一天后,销售经理电话与李女士沟通,公司领导认为房屋价格较低,不予继续出售给李女士。李女士与公司协商多次,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意见。五天后,公司向律师送达《退款函》,声明公司与李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合同关系事实,关于李女士购买公司别墅的意向,公司未与李女士达成书面房屋购买合同,请李女士尽快来公司办理退款手续。
据此,李女士委托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履行交付房屋并为李女士办理房屋产权手续。
结果:经律师取证向法院提交多方面证据,证实李女士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经过一审、二审法律程序,李女士获胜购得房屋。
律师总结经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合同。在交付房款时,购房人应当要求出卖人开具“房款”收据,不能开具“预收款”收据。同时,律师提醒,现在房屋买卖问题越来越复杂,某个细节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可以考虑聘请律师进行购房全程、现场法律顾问。